一、商标注册概述
商标,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常用®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条件及资料
(一)、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二)、资料
三、流程及时间
(一)商标注册一般经过以下流程:
(二)所需时间
商标注册整个流程需要12—13个月。提交商标申请后3个月左右下达《受理通知书》,9个月内审查完毕,公告3个月,公告期满核发《商标注册证》
四、注意事项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看似简单,实则需要注意的细节不少。如商标查询,正规的代理机构为您查询,提供专业建议,能够提高95%的成功率,还能够避免因资料不齐、流程不熟悉,触犯商标法禁忌等被不予受理或驳回的不良影响。商标被驳回损失的不仅是时间,还有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切不可因小失大,否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