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是根据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战略目标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结合中国科学院布局调整的要求,围绕深圳市实施创新型 城市战略,在深圳市共同建立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兴达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将研究院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作为对公司企业非货币非实物出资,以获得所对应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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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深圳研究院由集成技术研究所、生物医学与健康工程研究所、先进计算与数字工程研究所、开放技术 平台、工程中心、育成中心、电动汽车研发中心、生物医学与健康工程重点实验室、行政管理部门等部分组成,同时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业委员会。
中兴达通过对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研发的优质项目资源与科研成果来进行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1、用自主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增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且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可以占到百分之百。即没有垫资的风险,又没有融资利息的成本。
2、对新办企业和需要增资扩股的企业,可以百分之百利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即缓解了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又可以把所有货币资金投入到企业日常运转或新技术研发中,快速提升企业的发展。
3、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有形化,以货币价值的形式展示出来,并增资到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中,即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又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
4、随着企业的发展,会涉及一些项目投标的工作,较高的注册资本金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市场对企业的信任度,为企业在项目投标中获得更多的中标机会。
5、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后,可以增加企业申报项目、申请扶持资金的成功率。
6、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后,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企业每年的利润合理减少,从而达到合理的避 税。
7、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时,不需要纳税。知识产权投入企业以后,是在税前进行摊销的,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减轻了企业的税收压力。
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重要的一条: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2014年3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条款,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